(2015)遵民初字第0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谢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02072号原告:谢某(曾用名谢某明),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志安。被告:龙某,农民。原告谢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谢永志,长女谢欣睿。2007年11月,被告离家出走,几年来音信全无,至今没有下落,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龙某未作答辩。原告谢某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结婚证原件一份,证实××××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户籍证明信一张,证实原告谢某曾用名谢某明、妻子龙某、长子谢永志、长女谢欣睿。遵化市侯家寨乡刁山村委会证明一份,证实龙某自2006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经质证,原告谢某对以上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曾用名谢某明,××××年××月××日,谢某用谢某明的名字与被告龙某登记结婚,结婚证号(95)字第06号,被告龙某原籍系贵州省荣江县人。原、被告婚后于1997年生育长子谢某某,现系遵化市职教中心学生,2002年生育长女谢某甲,现系侯家寨中学学生。2006年11月,被告龙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审理中,原告谢某自诉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谢某向本院起诉后,2015年5月13日,本院依法在《人民日报》上,向被告龙某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公告期内,被告龙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届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结婚多年,但自2006年11月起,被告龙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谢某要求与被告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婚生子女随原告谢某生活为宜,并由原告谢某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关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待被告龙某出现后另行解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42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张 娜代理审判员 段旭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韶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