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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法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叶开建、钟莲芬等与何源旺、何远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开建,钟莲芬,何源旺,何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法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叶开建。申请执行人:钟莲芬。被执行人:何源旺,现在桂林监狱服狱。被执行人:何远成,现在桂林监狱服狱。依据本院生效的(2014)贺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何源旺、何远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129958元。两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源旺家中有年迈的父母,母亲尚在外打工;被执行人何远成父亲70余岁,携带其两个年幼的女儿生活。本院利用司法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税务部门、工商、车辆进行查询,均无信息记录。另对其房产和国土状况查询,国土、房产部门均反馈无登记信息。两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亦证明,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见,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祚著审 判 员  杨桂明代理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