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立上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立上字第00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巿洪山区珞瑜路***号。法定代表人侯铁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巿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号总部空间*号楼。法定代表人丰国斌,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武汉国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测公司)与被上诉人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下称江汉石油设计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000286-1号民事裁定,驳回国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国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江汉石油设计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对诉争的房屋办理权属证书,以保障其物权权利,本案据此属不动产纠纷;2、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裁定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国测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专属管辖属地域管辖的特殊情形,依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地域后,还应根据案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本案诉讼标的额为4000万余元,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和案涉合同的标的物所在地均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的规定,无论是否适用专属管辖,本案均属原审法院一审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仁祥代理审判员 林志农代理审判员 马春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