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何丽娟与周桂保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娟,周桂保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089号反诉原告:何丽娟,女,1969年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俊洋,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周桂保,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奚玮,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枭,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12月16日,本院收到反诉原告何丽娟诉反诉被告周桂保抵押合同纠纷的反诉状。反诉原告何丽娟反诉称:反诉人何丽娟与被反诉人周桂保于2011年12月15日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周桂保应当借款人民币120万元给反诉原告何丽娟,反诉原告何丽娟以侨鸿国际凤凰花园房屋抵押给反诉被告周桂保。此后,反诉原告何丽娟与反诉被告周桂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反诉被告周桂保并未实际出借款项给反诉原告何丽娟。反诉原告何丽娟认为反诉人将房屋进行抵押借款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可以解除与被反诉人周桂保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被反诉人周桂保的抵押权归于消灭。现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反诉原告何丽娟与反诉被告周桂保于2011年12月15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2、确认反诉被告周桂保对反诉原告何丽娟所有的侨鸿国际凤凰花园房屋享有的抵押权消灭;3、反诉被告周桂保协助反诉原告何丽娟办理上述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应当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事实。现周桂保主张债权的对象为马翔,其基于与马翔之间的债权债务向何丽娟主张担保责任,而周桂保与何丽娟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借款人为陶禹,二者非同一法律关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反诉原告何丽娟的反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媛代理审判员 凌 艳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玮附:本案适用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