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杜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甲与杜某戊家系东西邻。2015年5月10日13时许,在其家门口,杜某甲与杜某戊因走水问题发生口角,杜某甲用铁锨将杜某戊左面部及左耳铲伤。经鉴定,杜某戊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被害人杜某戊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杜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甲与被害人杜某戊两家是斜对门,因街面排水问题产生矛盾。2015年5月10日13时许,在杜某甲家门口,杜某甲与杜某戊因排水问题发生口角,杜某甲用铁锨将杜某戊左面部及左耳铲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戊的损伤属轻伤二级。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杜某甲赔偿被害人杜某戊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其家与杜某戊家是斜对门,中间隔着一条大街。杜某戊家垫的台阶比较高,下雨时水都流到其家院子里,其就在土路西边挖了一条流水的沟。杜某戊家把这条沟给堵上了。2015年5月10日中午1点左右,当时正下着雨,给杜某乙厂子送氧气的货车把路轧的走不了。其想把杜某戊家东面的水沟挑开,其妻子崔三某拽着不让其去。这时杜某戊、槐某某、尹某在杜某戊家门口站着往这边看。崔三某和杜某乙把其拽到了房后,这时候杜某丙骑着摩托车去了杜某戊家。其就回家拿了个铁锨走到杜某戊家门口东边开始挑水沟,槐某某就开始骂街,其开始没搭理她,还继续挖。槐某某又继续骂其,其也骂她。杜某戊、尹某、杜某丙就冲其走过来,他们走到其身边时其举起铁锨冲杜某戊挥了过去,杜某丙上来就把其手里的铁锨夺了过去。他们仨把其按倒在地上,杜某戊骑在其身上用拳头打其脑袋,槐某某和杜某丁也上来打其。其听见槐某某说杜某戊流血了。后来他们就把杜某戊拉着走了。2、被害人杜某戊的陈述,杜某甲把从水沟里铲的泥扔到了其家门口旁边,槐某某不让他往其家门口扔,杜某甲不听,继续铲了泥往其家门口这边扔,并且溅在了槐某某的衣服上。其就朝杜某甲走了过去,杜某丙、尹某在后面跟着。杜某甲举起铁锨铲了其左脸一锨。尹某上去把杜某甲踹倒在地上,杜某甲倒地时铁锨掉在了地上,杜某甲爬起来要拿铁锨,其上去把杜某甲压倒在地,骑在杜某甲身上用拳头打杜某甲。后来别人把他们拉开,把其送到了医院。3、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杜某戊朝杜某甲走过去,走到杜某甲身前时杜某甲举起铁锨铲了杜某戊左脸一下,其一脚把杜某甲踹倒在地上,杜某甲倒地时手里的铁锨掉在了地上。杜某甲爬起来要去拿铁锨。杜某戊把杜某甲扑倒在地上,骑在杜某甲身上用拳头打杜某甲。其一看杜某戊左脸都是血,就过去拦架,后来他们把杜某戊送到了医院。4、证人杜某丙的证言,证实内容与尹某证言基本一致。5、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0日,其看到杜某戊左脸都是血,杜某戊骑在杜某甲身上俩人拳头巴掌互相打着,在地上有个铁锨。6、证人杜某乙的证言,证实内容与林某证言基本一致。7、证人杜某丁的证言,证实其看到其哥杜某戊骑在杜某甲身上,用拳头打杜某甲。杜某甲的妻子崔三某、杜某丙、槐某某、杜某乙、尹某都过去拦杜某戊,他们把他俩拦开后其看到杜某戊左脸都是血。他们把杜某戊送到了医院。8、证人槐某某的证言,证实杜某甲举起铁锨冲其挥过来,其就往旁边跑,等其再回过头来,看到杜某戊骑在杜某甲身上,俩人互相打起来。其看到杜某戊左脸都是血就赶紧跑过去拦。杜某甲的妻子、杜某丙、杜某乙、尹某都过去拦杜某戊,他们把他俩拦开后把杜某戊送到了医院。9、证人崔三某的证言,证实杜某甲回家拿了一把铁锨就走到了杜某戊家门口东边去挑水沟。槐某某说打杜某甲,其看到杜某戊把杜某甲压倒在地上,骑在杜某甲身上用拳头打杜某甲脑袋,尹某用脚踹杜某甲脑袋,杜某丙踹杜某甲的腿。其过去拉架,杜某戊把其推开又打杜某甲的脑袋,后来发现杜某戊的脸上流血了。别人就把杜某戊给拉开了。他们就送杜某戊去医院了。10、河间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移送清单、照片,证实2015年5月4日扣押杜某甲木把铁锨一把。11、河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河)公(物)鉴(伤检)字(2015)123号鉴定意见,证实杜某戊的损伤属轻伤二级。12、河间市公安局沙洼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杜某甲的户籍证明及河间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不能正确处理与杜某戊的矛盾纠纷,持铁锨打伤杜某戊,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8月21日止)。作案工具铁锨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慧英代理审判员 卢素华代理审判员 乔庆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琳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