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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乳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培献、刘洪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培献,刘洪刚,刘永建,刘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乳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培献。被执行人刘洪刚。被执行人刘永建。被执行人刘洪云。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2010)乳商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刘洪云在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村信用社910021100010101969720账户的存款共计100.00元至乳山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超审判员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