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大勇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勇,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988号原告张大勇,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委托代理人张倩,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娜,女,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住济阳县。原告张大勇与被告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大勇的委托代理人张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大勇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因业务往来相互认识。被告自2013年起,以经营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多次借款,至2014年10月尚有50万元借款未偿还。被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在2014年春节前(2015年2月20日)还清借款。还款日到期后,被告虽然承诺还款,实际却拖延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被告还款日期间的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娜未答辩未出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李娜自2013年起至2014年多次向原告张大勇借款,并陆续还款,2014年10月14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其借款50万元,被告李娜为原告张大勇书写欠条一份,载明:“本人李娜欠张大勇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在2014年春节前还清”,并在欠据的右下方署名摁印。该款至今未能偿还原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招商银行交易明细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以上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娜向原告张大勇借款应当按时偿还。被告李娜超出约定还款日未偿还借款,应承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大勇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李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