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滨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炳永与宋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永,宋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商初字第20号原告王炳永。委托代理人徐美丽,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丽丽,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永诉被告宋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炳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炳永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炳永负担。审判员 孙文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玉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