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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滨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炳永与宋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永,宋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商初字第20号原告王炳永。委托代理人徐美丽,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丽丽,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永诉被告宋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炳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炳永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炳永负担。审判员  孙文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玉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