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与孙一×、孙二×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孙一×,孙二×,孙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刘××。被执行人孙一×。被执行人孙二×。被执行人孙三×。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孙一×、孙二×、孙三×继承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75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刘俊园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