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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冷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刑 � � 判 决 书(2015)修刑初字第21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某某,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修水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5年4月23日被修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由修水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5日,被告人冷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雇请邻居杨某某帮忙,用手锯将位于本村杨家祖屋地场内的三棵野生樟树伐倒,修建一座小土��。经鉴定,被采伐的3株树木均为香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共0.9548m3。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冷某某到修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证言、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归案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冷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 莉审 判 员  孙晓波人民陪审员  郑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艳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