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岑秀伟与王仕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校对人打印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岑秀伟,农民。被执行人王仕飞,农民。申请执行人岑秀伟与被执行人王仕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峨民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王仕飞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仕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无其他收入。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本案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5)峨法执字第1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贺仕雄审判员韦安审判员王细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覃图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