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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滦平县金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隋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金鼎商贸有限公司,隋唯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滦平县金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民。被告隋唯民。本院审理原告滦平县金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隋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滦平县金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平县金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隋唯民的起诉。审 判 长  高照阳人民陪审员  周自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