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怀宁县新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曹承军、汪令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宁县新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曹承军,汪令花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155号申请人:怀宁县新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曹承军,男。被申请人:汪令花,女。申请人怀宁县新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曹承军、汪令花借款未还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两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怀宁县高河镇宁兴花园C6幢203室住房一套和22号车库一间,怀宁县新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皖H×××××号沃尔沃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怀宁县新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承军、汪令花所有的位于怀宁县高河镇宁兴花园C6幢203室住房一套和22号车库一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曜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