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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诉被告庄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庄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533号原告:田某,男,汉族,无业,现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董某,前七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某某,男,汉族,现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庄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孟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