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馨与王安琴,向中明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馨,王安琴,向中明,刘磊,许丽,陶绍青,王华平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127号原告张馨,女,200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上坝乡生基村。法定代理人张艮地,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胡兴春,女,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王小平,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安琴,女,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青龙路。委托代理人甘佳云,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向中明,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青龙路。委托代理人吴洁,女,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青龙路,系被告向中明妻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旷燕,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磊,男,200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云安镇毛坝村,现住云阳县青龙路。法定代理人张兴旺,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毛坝向毛坝村。委托代理人罗明圣,重庆市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许丽,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南溪镇南溪街道,现住云阳县青龙路。委托代理人旷燕,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陶绍青,男,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民强村,现住云阳县青龙路。被告王华平,女,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建民村,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路。委托代理人甘佳云,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胡应军,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建民村,系被告王华平丈夫。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馨与被告王安琴、向中明、刘磊、许丽、陶绍青、王华平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8.00元,减半收取729.0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