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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萝岗区联和街八斗社区老屋经济合作社与温亦强、广州市萝岗区联和街八斗社区经济联合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萝岗区,温亦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一初字第243号原告:广州市萝岗区,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负责人:何文有,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郭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亦强,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广州市萝岗区,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负责人:何春林,该社社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启荣,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萝岗区联和街八斗社区老屋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温亦强、广州市萝岗区联和街八斗社区经济联合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萝岗区联和街八斗社区老屋经济合作社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萝岗区联和街八斗社区老屋经济合作社撤回对被告温亦强、广州市萝岗区联和街八斗社区经济联合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41元,由原告广州市萝岗区联和街八斗社区老屋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邓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