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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朝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苏德有诉被告安哲、崔哲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德有,安哲,崔哲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朝民初字第177号原告:苏德有,男,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朝阳川镇。被告:安哲,男,成年人,朝鲜族,工人,住延吉市朝阳川镇。被告:崔哲龙,男,成年人,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本院受理原告苏德有诉被告安哲、崔哲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日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楚仙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