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朝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苏德有诉被告安哲、崔哲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德有,安哲,崔哲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朝民初字第177号原告:苏德有,男,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朝阳川镇。被告:安哲,男,成年人,朝鲜族,工人,住延吉市朝阳川镇。被告:崔哲龙,男,成年人,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本院受理原告苏德有诉被告安哲、崔哲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日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楚仙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