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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骏威龙艾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黎治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骏威龙艾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黎治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08号原告佛山市骏威龙艾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佛山。注册号440602000078240。法定代表人潘国光。委托代理人叶灿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被告黎治华,男,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公民身份号码×××7010。原告佛山市骏威龙艾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黎治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霍沛莹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叶灿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经营二手汽车的4S店,于2012年7月3日将粤A×××××号小汽车(车架号为LFV2A115793040294,登记在原告员工周剑佳名下)出售给被告,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车价为79800元,当日办理交车手续并将车辆交付给被告,被告签署承诺书承诺于2012年9月3日前办理过户。后被告经原告催促,仍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原、被告于2012年7月3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将粤A×××××号小汽车办理过户至被告名下,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三、被告支付该车总价每日1%违约金共82593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证据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具有销售汽车的经营权。2、销售合同一份、销售车辆交接清单一份、二手车提车承诺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关系,销售合同合法有效。3、周剑佳身份证一份、周剑佳员工证明一份、周剑佳劳动合同一份、粤A×××××号车辆行驶证一份、粤A×××××号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两页、协议书一份,证明涉案车辆已经办理了相关手续,登记在原告员工周剑佳的名下,所有权属于原告。4、大众宝来粤A×××××车辆违章记录一份两页(网上打印件),证明涉案车辆存在多桩违章记录。诉讼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且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材料,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3能提供证据原件供核对,且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4为网上打印件,且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此不予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2年7月3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1)甲方将原车主周剑佳车辆转让给乙方,车型宝来牌FV7162XG车牌号码粤A×××××发动机号码604040车架号码LFV2A115793040294……乙方愿意接受车价为79800元;……(3)乙方向甲方支付79800元,方可跟乙方办理有关过户手续,待办过户时,公安车管部门审核完过户资料后,并出具过户代理证。乙方需即时向甲方付清所余的车款。如乙方违反此条,甲方有权不退定金,作为对乙方违约的处罚,并继续追究乙方的欠款违约之责。欠款按总金额每日1%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4)甲方代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甲方支付。(5)乙方应在2012年9月30日前必须全力积极配合甲方办理该车过户的全过程及提供过户所需的一切有效证件。如乙方未能即时在约定时间内提供证件及协助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甲方视乙方违反合同:1、甲方不负任何的经济责任,所收的金额不作退还;2、如果乙方已将车辆提走,甲方愿意解除合同的,可按原车价的50%收回该车;3、如果乙方将车辆提走,还未能办理过户而发生事故要求退车的,甲方有权不同意退还该车并可继续追究乙方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及违约之责。……(6)该合同由签定之日起,交车前的一切交通违章、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交车后由乙方负责;……。粤A×××××号小型汽车交车时间为2012年7月3日,同日,被告签订提车承诺书,约定2012年9月3日前过户。周剑佳为原告员工,任职牌证专员承担汽车过户工作。周剑佳与原告协议周剑佳为粤A×××××号小型汽车登记所有人,所有权为原告。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及证据后无到庭应诉、抗辩,且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被告已全额支付车辆对价,且本案涉案车辆已实际交付被告,故车辆所有权自2012年7月3日起应属被告所有。根据《销售合同》约定,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支付,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过户费用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违约金。《销售合同》第(5)条第2点约定在被告将车辆提走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但本案中原告并未提出解除合同,故不适用第2点;第3点约定条件为发生事故要求退车,故不适用第3点;《销售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未及时协助办理过户时需承担的违约责任,仅约定针对被告未能付清车款的情况下承担欠款按总金额每日1%的欠款违约责任,本案被告已全额支付车款,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此产生的损失,综上,本院对原告诉请违约金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佛山市骏威龙艾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治华于2012年7月3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黎治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车辆的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骏威龙艾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6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32元,由原告佛山市骏威龙艾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07元,被告黎治华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霍沛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海杰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