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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行辖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宁波市东海广告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人民政府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人民政府,宁波市东海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甬行辖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小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东海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智凤。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人民政府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甬东行赔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金萍审 判 员  刘磊桔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卢秧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