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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兴刚绑架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兴刚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51号罪犯申兴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陕刑三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维持了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榆中法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以被告人申兴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该犯于2013年5月20日被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又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申兴刚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端正思想,积极向政府靠拢,深刻认识所犯罪行的严重后果;遵规守纪、严于律己,严格要求和约束自我,严��依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我;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在监督岗岗位上,能够认真负责,踏实肯干,敢于同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其良好的表现得到了监区干警的好评。该犯自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计分考核累计得2032.5分,折合“积极”二十个,并获得2013和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积极”四个,成绩累计折合“积极”二十四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申兴刚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申兴刚减刑一年又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小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