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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执字第4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春与梁燕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梁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普执字第4322号申请执行人陈春,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梁燕,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8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梁燕名下上海市武威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扣除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金额,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82857元,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普执字第432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代理审判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