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梅少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梅少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薛某甲。被告徐某。原告薛某甲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2009年分居至今。原告曾起诉离婚未成。现夫妻关系未有改善,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薛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双方因经济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被告于2009年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3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并表示愿意抚养女儿薛某乙,由被告支付其抚养费每月至少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上次起诉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且双方于2009年分居至今,直接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结合原告意见及双方实际情况,确定女儿薛某乙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每月应承担抚养费人民币500元。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财产问题无法查实,本案中不宜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薛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二、女儿薛某乙由原告薛某甲负责抚养,被告徐某自2015年9月起贴补其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的给付时间和方法:2015年度的抚养费20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之后的由被告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和7月31日前各给付半年度的抚养费3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公告费人民币608元,合计人民币848元,由原告薛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朱文奎审 判 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