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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维婷、王桂英等与李秋喜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婷,王桂英,李秋喜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574号原告:李维婷。原告:王桂英。被告:李秋喜。原告李维婷与被告李秋喜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维婷、王桂英以打算另寻途径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维婷、王桂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婷、王桂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1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9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维婷、王桂英负担。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素素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