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沈金生与李成富、湖州欧澜服饰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生,李成富,湖州欧澜服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506号原告沈金生。委托代理人严正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成富。被告湖州欧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丁家桥村。法定代表人李成富,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街368、370号。负责人杨培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金生与被告李成富、湖州欧澜服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金生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沈金生负担。审判员  吴一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