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子红、王银珠等与王雁茹、威县信和商贸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王子红。申请人王银珠。申请人王海宝。申请人郝兰云。被申请人王雁茹。被申请人威县信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中华大街东侧、开放路北侧。申请人王子红、王银珠、王海宝、郝兰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威县信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冀E×××××号轻型普通货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3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3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威县信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冀E×××××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焦春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于晓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