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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2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806号原告魏某,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刘某,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以与被告已于2015年8月11日在云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