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2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806号原告魏某,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刘某,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以与被告已于2015年8月11日在云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