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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方琼霞与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琼霞,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方琼霞。被执行人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宁。申请执行人方琼霞与被执行人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义劳仲案字(2014)第0919号仲裁裁决不服,已于2014年11月25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杭拱民初字第2号。故申请执行人方琼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时,义劳仲案字(2014)第0919号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方琼霞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