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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法执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裴付荣、张东海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裴付荣,张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法执字第109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治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占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裴付荣,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驻马店市驿城区老街邓瓦房村委马庄22号。被执行人张东海,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3巷17号。本院在执行河南山推科技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裴付荣、张东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裴付荣银行存款702144元及利息、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裴付荣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慧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长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