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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商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滨湖区金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谈菊强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滨湖区金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谈菊强,李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金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振胡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柏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晓丹,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羽,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谈菊强。被申请人李顺芳。委托代理人谈菊强(系李顺芳丈夫)。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金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金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申请人无���市滨湖区金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无锡市滨湖区金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贺锡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祖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