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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曾都刑初字第0017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职业。因本案于2014年3月25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抓获羁押;同年4月30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23日重新办理监视居住;2015年2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玉娟。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检公诉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招摇撞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传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陈玉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初,被告人刘某通过他人介绍与倪泉相识,自称农场管教干部、刑警大队警察。2011年5月,倪泉因非法运输四氯化硅造成环境污染被钟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所驾运输车辆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为解决此事,倪泉因相信刘某自称的警察身份,找刘某前往钟祥市公安局、湖北省人大、湖北省高院等单位疏通关系。刘某利用其老乡、同学在有关部门任职的便利,为倪泉污染环境案请托、求情。2011年6月,倪泉因为要照顾其生病的妻子,回到辽宁省抚顺市,介绍其司机张伟与刘某认识,希望通过刘某的关系,使司法机关对其污染环境案减轻处理。2011年7月22日倪泉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此后张伟又介绍倪泉的哥哥倪某与刘某认识,刘某自称是随州刑警支队的刑警,倪某未表示怀疑。期间刘某通过关系带倪某到钟祥市看守所看望了已经关押的倪泉,并到省人大、省高院、钟祥市公安局为倪泉说情,为此,倪某对刘某的警察身份深信不疑。此后,刘某多次以帮助倪泉减轻刑事处罚,谎称需要托人找关系并向有关人员送礼为由,向倪泉、倪某先后索要人民币48万元。后倪某因倪泉仍被判刑,感觉被骗,遂向随州市公安局报案。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或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音频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刘某辩解称:我没有在帮助倪泉“跑关系”的过程中获益,我与倪泉、倪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帮助他们完税的费用、应得的运输提成款及其他费用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刘某在外未声称是警察,而是在别人误以为他是警察身份情况下,秉持放任态度,受害人在整个事件中也存在一定过错;2、被告人归案后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未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倪泉、倪某先后索要48万元数额缺乏确凿证据支持。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倪泉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告人刘某女儿刘霞相识,同年4月,倪泉因非法运输四氯化硅造成环境污染被钟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其所有的运输车辆被钟祥市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倪泉想找人帮忙疏通关系,遂通过刘霞认识刘某。刘某自称以前是邓林农场管教干部,后调至随州市公安局,系刑警大队警察。2011年5月,刘某带倪泉前往钟祥市公安局疏通关系,并以到省里找关系的名义向倪泉索要5万元钱。2011年7月29日,倪泉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此后,倪泉的司机张伟介绍倪泉的哥哥倪某与刘某认识,刘某对倪某自称是随州公安局的刑警,倪某未表示怀疑。期间刘某通过关系带倪某到钟祥市看守所看望已经关押的倪泉,并带倪某到省人大等部门找到其同学、老乡为倪泉污染环境一案请托、说情,为此,倪某对刘某的警察身份深信不疑。此后,因刘某称要帮助倪泉取保候审、减轻刑事处罚,需要托人找关系并向有关人员送礼,倪某先后向刘某女儿刘霞卡号为62×××37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转款(汇款)20万元、9万元。2012年9月18日,钟祥市人民法院对倪泉污染环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倪泉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倪某感觉被骗,遂于2013年7月15日向随州市公安局报案。2014年3月25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湖北孝感市外贸小区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刘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倪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同日,刘某亲属代为退赔倪某经济损失18万元,被害人倪某对被告人刘某书面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在量刑上对刘某从宽处理,予以宣告缓刑。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被告人刘某的人口信息情况,证明了其身份情况。(2)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实公安民警于2014年3月25日在孝感市外贸小区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的情况。(3)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单,证实了全国警员信息系统无刘某身份信息的情况。(4)刘霞卡号为62×××37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其中,2012年7月2日收到网转20万元,7月14日收到汇款9万元,该情况与刘某在检察机关的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能相互印证。(5)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2)鄂钟祥刑初字第0012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2012年9月18日,钟祥市人民法院对倪泉污染环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倪泉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的情况。(6)赔偿协议书、倪某出具的收条及刑事谅解书,证实了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刘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倪某达成赔偿协议,同日,刘某亲属代为赔偿倪某经济损失18万元,被害人倪某对被告人刘某书面表示谅解。证人证言。(1)钟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王京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刘某曾去该队打听倪泉涉事车辆消息,并自称是襄阳市某监狱警察的情况。(2)军瑶宾馆服务员刘智凤的证言,证实了刘某曾向其自称是刑警队内退警察,并着警裤的情况。(3)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谢某等人一起去河南洛阳某公司结算倪泉的运费,期间刘某自称是随州市公安局上班的警察,以及倪某取现金交给刘某让其帮忙跑关系把倪泉从看守所弄出来的情况。被害人陈述。(1)倪泉的陈述,主要内容为:我2011年元月左右通过关系到随州买车,3月认识了刘霞,刘霞说她和齐星公司有关系,帮我搞到拉四氯化硅的活,我同意了,并承诺每吨给她100元钱。4月21日在钟祥出事,我的货车被扣了,我问刘霞有无关系人,刘霞说她有个远房的叔叔是随州市公安局的,可以帮我办这个事,我就和刘某见了面,他说是刘霞的叔叔,是随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警察,自己的舅舅是原随州市公安局局长,把他从邓林调到随州市公安局的。2011年6月初、7月下旬,刘某两次向我要钱说要到省里找关系,我一次打了3万,另一次打5万给他。我给刘霞打款20万左右,都是2011年7月以前从辽宁抚顺打的,其中10万多是给刘霞的提成(我一共拉了一千多吨),8万多是给刘某。结账我不可能给他提成,他们也不存在帮我结账、办税。(2)倪某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1年8月1日,我弟弟倪泉因运输化工原料四氯化硅经稀释排放造成环境污染,被钟祥市检察院逮捕,我一直在外面联系人想把我弟弟做最轻的处理。后我弟弟的司机张伟给我介绍了一名叫刘某的人,称刘某是随州的警察,在钟祥有关系可以帮忙,刘某帮我们联系上钟祥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鄢警官,鄢警官和看守所联系后我们见到了我弟弟倪泉一面,倪泉告诉我刘某是警察,我就相信了刘某。刘某告诉我说他是随州的警察,路子宽交际广,包括省政府领导也认识,能帮助保外就医、取保候审、假释等,但是办事必须先拿钱。我就问多少钱?刘某说准备20万元钱。2011年9月2日,我在钟祥的农业银行取了8万元钱,送到钟祥宾馆给刘某,刘某拿了钱说给鄢警官送过去。过了2、3天,刘某又找我要了3万。2011年12月,刘某和我去齐星公司要钱,拿到11万,我给了刘某10万,其中8万赔偿污染费,另外2万元刘某和上述那名警官各分了1万。去河南洛阳要的运费107万元,刘某要我给上述那名警官50万元,2012年6月5日,洛阳公司给了我20万的汇票,我就在洛阳取了现金20万元回随州给了刘某。2012年8月期间,我去洛阳取回运费46万元,刘某要我给他女儿刘霞的一张工行卡里面汇款20万元钱,2012年9月15日,又给刘霞银行卡汇款10万元。2013年3月20日,我又经过刘某介绍认识了湖北省人大信访处处长刘某,刘某让我给刘某2万元,我就在银行取款2万元钱给了刘某,刘某称钱已经给了刘某。这样我给刘某73万元钱,减去8万元钱环境污染赔偿,就有65万元钱,其中有现金35万元钱是直接给了刘某,还有35万元钱是汇入刘霞的工商银行卡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1)刘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为:2011年5、6月份,我和倪泉一起找省人大刘某处长,倪泉给了我3万多块钱,我都给刘某了,他找人用了1万多,退了我1万多,这1万多我们在武汉吃住玩行用了。8月份倪泉就被钟祥市公安局抓了。过了个把月,倪某和张伟从东北过来找我,于是我接着帮倪某跑倪泉的事情。我带着倪某找刘某,继续找钟祥市公安局和省高院、荆门中院、钟祥法院的关系。2011年底我在齐星结了倪泉10万元货款,交了8万元污染费罚款,剩下的1万多元在钟祥用了。(2)刘某原在检察机关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为:(问:你向倪泉是怎么介绍自己的?)我说以前是当兵的,住宜城邓林农场,是管犯人的。倪泉运输四氯化硅的车在钟祥被扣后,我就通过在省人大工作的同学刘某到处找关系说情,希望将倪泉被扣的车辆放走。后来在钟祥时,通过倪泉司机张伟我认识的倪某。(问:你曾经到河南洛阳去要了倪泉的运费,当时用的什么身份?)是冒充警察的身份,这样才好要到钱。钟祥公安局治安大队的鄢警官介绍并带着我、倪某进看守所去见的倪泉。(问:你总共拿了倪某、倪泉多少钱?)我拿了倪某30万元人民币,其中一次是汇入我姑娘工商卡20万元,另外一次也是汇款10万元到我姑娘的账户上,具体是什么卡我不清楚了。倪泉在钟祥给了我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其亲属能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并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具备酌定可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经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刘某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徐盈人民陪审员吴祖国人民陪审员石中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杨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