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何翠华与马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翠华,马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446号原告:何翠华。被告:马胜。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翠华诉被告马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翠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道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