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5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谢鸿健与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鸿健,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498号原告谢鸿健,男,汉族,1965年1月4日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号***栋*单元*号。被告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韵路150号1栋9楼901号。法定代表人陈锦。原告谢鸿健诉被告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谢鸿健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376元,但原告谢鸿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谢鸿健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登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小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