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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正、李倩与滕林、魏学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李倩,滕林,魏学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杨正。申请执行人李倩。被执行人滕林。被执行人魏学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寒民三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滕林、魏学增的银行存款(详见冻结、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审判员  王玉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宝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