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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蒲杰彩与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虹昌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杰彩,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虹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583号原告:蒲杰彩,男,汉族,1972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虹昌实业有限公司,住佛山市南海区平洲林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孔凡彬。委托代理人:容国胜,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原告蒲杰彩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虹昌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5年8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桂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蒲杰彩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蒲杰彩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7.16元(因本案是按原告撤诉结案,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