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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糜某某犯抢劫、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醴法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糜某某,男,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小学文化,住醴陵市东堡乡。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7月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07年8月14日被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0日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0年7月14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4年11月12日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5月11日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糜某某犯抢夺罪、抢劫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糜某某携带柴刀骑摩托车先后窜至醴陵市西乡、南乡等地,搜寻无人居住的人家伺机入户盗窃,或者假装向孤寡老人购物,趁老人找零时,伺机抢劫或者抢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被告人糜某某抢夺的事实如下:1、2014年5月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糜某某窜至醴陵市新阳乡集镇上的一条小路,以买扫把为由,拿一百元整币给左家良(72岁)找零。当左家良从身上拿出装钱的布袋子准备找零时,糜某某趁其不备一把抢过左家良装钱的布袋,随后骑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被告人糜某某抢得现金907元。2、2014年7月24日9时许,被告人糜某某携带一把柴刀骑摩托窜至醴陵市沈潭镇新田村罗家组26号刘某某(86岁)家,在进入刘某某家时将柴刀从摩托车上拿出放置在刘某某家门口,被告人糜某某以买树为由故意拿一百元要刘某某找零。在刘某某回卧室准备拿床铺下塑料袋内的钱找零时,被告人糜某某尾随而入,抢过刘某某装钱的塑料袋,随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糜某某抢得现金3150元。3、2014年9月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糜某某窜至醴陵市均楚镇金山居委会刘湾组4号刘冬梅(73岁)家。糜某某以向刘冬梅购买南瓜和丝瓜为由,拿100元给刘冬梅找零,刘冬梅进入卧室内从柜子里拿出袋子准备找零时,糜某某见状一把抢过刘冬梅的袋子,将袋内的1740元抢走。刘冬梅被抢后跟着追出去,被告人糜某某将房门反锁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4、2014年11月10日9时许,被告人糜某某携带一把柴刀骑摩托车窜至醴陵市均楚镇金山居委会袁家屋组34号唐春桃(85岁)家。被告人糜某某以购买红薯为由,拿出100元要唐春桃找零,唐春桃接钱后从胸口口袋内拿出一叠钱准备找零,被告人糜某某一把将唐春桃手中的1460元抢走,随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二、被告人糜某某抢劫的事实如下:1、2014年8月2日8时许,被告人糜某某携带一把柴刀,骑摩托车窜至醴陵市泗汾镇符田村周秋连(85岁)家。被告人糜某某拿出柴刀以向周秋连购买锄头把为由,在周秋连家后面山岭上砍了三根锄头把,故意拿100元要周秋连找零,周秋连准备从裤子暗袋内拿钱找零,被告人糜某某见状一把扯下周秋连的裤子,将其按在床上,抢过周秋连裤子暗袋的4400元钱,随后逃离现场。2、2014年10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糜某某携带一把柴刀骑摩托车窜至醴陵市栗山坝镇潘某某(65岁)家,见潘某某家无人在内,溜门入室进入潘某某家,盗走房间内墙壁上手提包内的2000余元现金。被告人糜某某得手后欲逃离现场时被潘某某发现,潘某某上前拦住糜某某,并大声喊抓贼。周围群众赶来之时,糜某某从摩托车尾箱拿出一把柴刀,持柴刀威胁潘某某和周围群众,在与周围群众揪扯过程中,糜某某趁机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糜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证实被告人糜某某犯抢夺罪的证据有1、被害人唐春桃、刘某某、左家良、刘冬梅的陈述;2、证人李迪虎、左宗凡、邓治国的证言;3、被告人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糜某某犯抢劫罪的证据有1、被害人潘某某、周秋连的陈述;2、证人谭辉娥、王兵连、江红兵、瞿林君的证言;3、被告人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各一份等证据。以上指控的抢夺、抢劫事实,同时还有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柴刀一把;3、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破案经过;4、户籍证明;5、讯问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经本院审理查明:1、被告人糜某某2005年7月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07年8月14日被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0日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0年7月14日被减刑释放;2、被告人糜某某在公安机关审讯期间,检举揭发彭某某、袁某某盗窃犯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3、被告人糜某某在归案后,已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除受害人周秋连外,其余各受害人的财物已在全市退赃大会上发还,受害人周秋连的财物现由醴陵市公安局保管;4、被告人糜某某因患多发性骨髓瘤,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决定逮捕后,醴陵市看定所未予收押。以上事实,有1、本院(2008)醴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办案说明;3、全市退赃大会发还物品明细清单;4、逮捕证及未予收押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糜某某犯抢夺罪、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糜某某在盗窃被害人潘某某家的财产后,因被被害人及周围群众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抢劫。被告人糜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糜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糜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糜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糜某某在一年内多次实施抢夺行为,且被抢夺的对象均为老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糜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糜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糜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糜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一万金元;被告人糜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糜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柴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敏洁审 判 员  陈水平人民陪审员  何亦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利娥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