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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民初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斌诉被告杨俊良、孔垂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斌,杨俊良,孔垂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00972号原告王学斌,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8日,工人,住永靖县。身份证号:XXX被告杨俊良,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21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XXX被告孔垂年,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4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斌诉被告杨俊良、孔垂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俊良、孔垂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学斌承担。审判员  刘学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翠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