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华平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华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85号罪犯陈华平,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0日作出(1999)渝一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华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赃款101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1年11月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渝高法刑执字第42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1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38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21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35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16年2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陈华平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华平,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华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华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