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东执费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与范彩云、金小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范彩云,金小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费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范彩云。被执行人金小富。原告李淑英与被告范彩云、金小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将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回原告。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5年3月9日将案件受理费执行一案移交本院立案庭,本院立案庭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院在执行(2015)金东执民字第261号过程中,查封了金小富的房产,但未处置。经执行查明,被��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