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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兰花与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花,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王兰花,女,46岁(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6903159645),汉族,居民,住遂宁市船山区明月路194号2单元5楼2号。被执行人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495号。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兰花与四川天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彦审判员 苟 琼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