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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5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国华与内蒙古东昊水电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华,内蒙古东昊水电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807号原告刘国华,女,1960年6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王东升,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蒙古东昊水电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九天建化集团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王臣,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海泉,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华诉被告内蒙古东昊水电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东昊水电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华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东昊水电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刘国华负担。审 判 长  郝文杰审 判 员  何 滨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