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帅必鸿与王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必鸿,王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帅必鸿,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被告王代华,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帅必鸿诉被告王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帅必鸿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