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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志吉、曾家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曾家文,刘志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13号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高志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小英,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艳萍,该公司职员。被告:曾家文,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刘志吉,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曾家文、刘志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以被告已结清所欠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学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远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