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志吉、曾家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曾家文,刘志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213号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高志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小英,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艳萍,该公司职员。被告:曾家文,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刘志吉,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曾家文、刘志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以被告已结清所欠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学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远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