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成龙非法运输爆炸物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21号罪犯张成龙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26日作出(2012)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05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成龙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是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07月28日起至2022年07月2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成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警察的管理教育,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学习、劳动,积极配合治疗,表现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1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同室罪犯及罪犯本人的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成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学习、劳动,积极配合治疗,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张成龙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0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小 娟审判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窦筱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连 梅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