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玉珍、黄朝程等与黄进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珍,黄朝程,黄静诺,黄姆叶,黄进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黄玉珍。申请执行人黄朝程。申请执行人黄静诺。申请执行人黄姆叶。被执行人黄进确。本院在执行黄玉珍、黄朝程、黄静诺、黄姆叶申请执行黄进确关于侵权一案中,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1)靖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及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黄玉珍、黄朝程、黄静诺、黄姆叶支付赔偿款83896.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黄进确无银行存款,无工商、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靖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周义富审判员 农堂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景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