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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州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846号原告:广州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张恒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伟林,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安。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辜晓甝。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州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羽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程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