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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行非审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萧县公安局申请执行曾献奎消防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萧县公安局,曾献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萧行非审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萧县公安局。住所地萧县龙城镇健康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陈忠,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明,萧县公安消防大队参谋。委托代理人:程飞,萧县公安消防大队助工。被执行人:曾献奎,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安徽省颍上县人,现住萧县龙城镇,系萧县鑫海岸浴场业主。申请执行人萧县公安局以被执行人曾献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萧公(消)行罚决字(2015)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萧县公安局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萧县公安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萧县公安局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昭玲审 判 员  李雪芹代理审判员  单光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