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靠民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开原市下肥镇东下肥村六组25户与被告田百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靠民二初字第00005号原告:开原市下肥镇东下肥村六组25户。诉讼代表人:梁宝昌,男,66岁。诉讼代表人:王连旭,男,现住址同上。诉讼代表人:徐晓秋,男,现住址同上。诉讼代表人:苏长海,男,现住址同上。诉讼代表人:程长柱,男,现住址同上。被告:田百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原市下肥镇东下肥村六组25户与被告田百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诉讼代表人不能提供开原市下肥镇东下肥村六组25户的授权委托,不能证明具有起诉权限。本院认为,原告没有起诉权限,本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成军代理审判员 孟祥炬人民陪审员 陈百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