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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8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杨可雄、泮朝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可雄,泮朝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863-1号申请执行人杨可雄,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泮朝流,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杨可雄与被执行人泮朝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可雄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泮朝流支付本金136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泮朝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杨可雄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泮朝流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泮朝流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8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