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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技业与刘有行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技业,刘有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王技业,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被告刘有行,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技业诉被告刘有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技业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技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技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邮寄费用50元,合计505元,由原告王技业负担。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