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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黄凤幸、谢任花等与王建坤、方成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凤幸,谢任花,黄凤竹,王建坤,方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黄凤幸。申请执行人谢任花。申请执行人黄凤竹。被执行人王建坤。被执行人方成强。申请执行人黄凤幸、谢任花、黄凤竹与被执行人王建坤、方成强关于买卖合同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凤幸、谢任花、黄凤竹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右执字第4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建华审 判 员  蔡启昌代理审判员  刘乾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发平 微信公众号“”